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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汤阴县: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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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汤阴县: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

河南汤阴县: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

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、提振(tízhèn)消费信心,2025年,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(wèntí),深入开展“守护消费”铁拳(tiěquán)行动,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。现将(xiànjiāng)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:

案例一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(mǒu)农资门市部虚假宣传案

2024年9月27日,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该门市部张贴(zhāngtiē)有“郑麦20”小麦种子的(de)(de)(de)(de)(de)宣传页(yè),宣传页显示“CCTV央视推荐、安全型小麦领跑者(lǐngpǎozhě)、郑麦20种了都说行”等宣传字样;张贴有“中育1702”小麦种子的宣传页,宣传页显示“中育1702高产独一无二!”等宣传字样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(guīdìng),构成对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(céng)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1月16日,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.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二 焦作市博爱县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查处(cháchǔ)某供销合作社农资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案

2025年1月(yuè)8日,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,显示某供销社农资(nóngzī)批发部(pīfābù)销售的农用(nóngyòng)(nóngyòng)薄膜(báomó),拉伸负荷和断裂标称应变等项目,不(bù)符合《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》(GB 13735—2017)的标准要求。经查,当事人于2021年1月和2022年7月,共购进320卷农用薄膜,货值金额(jīné)1.87万元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构成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(wéifǎxíngwéi)。2025年3月14日,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三 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查处杨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

2024年(nián)9月23日,根据(gēnjù)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(jiǎnyàn)报告显示,杨某销售的“凯尔国际®”复合肥料,钾(K2O)的质量分数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《复合肥料》(GB/T 15063—2020)标准要求(yāoqiú),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(duì)当事人进行调查,经查(jīngchá),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,购进10吨“凯尔国际®”复合肥料,货值金额(jīné)3万元,至(zhì)案发,该批化肥已全部销售完毕,违法所得0.72万元,且当事人未(wèi)履行进货查验义务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(tiáo)(dìsānshíjiǔtiáo)的规定,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2月7日,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.87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四 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查处某农资门市部销售(xiāoshòu)不合格化肥案

2024年9月26日,根据某检测(jiǎncè)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(xiǎnshì),当事人(dāngshìrén)销售的(de)品牌(pǐnpái)复合肥料(fùhéféiliào),总(zǒng)养分以及氮、磷、钾等指标不符合《复合肥料》(GB/T 15063—2020)标准要求,被判定为(wèi)不合格产品。经查,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,在某公司购买了6吨“中农泉”品牌复合肥料,货值金额1.92万元,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,违法所得0.12万元,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3月21日,遂平县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.61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(àn)例五 安阳市(ānyángshì)市场监管局查处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

2025年(nián)3月7日,安阳市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依法对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(shǐyòng)未经检定的(de)计量器具进行结算。经查(jīngchá),当事人于2020年年初开始使用型号为SCS-30的电子汽车衡,用于物资回收时进行计量结算,该电子汽车衡自投入使用至被查处时,从未申请(shēnqǐng)过强制性检定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(dìshísìtiáo)第一项(dìyīxiàng)的规定(guīdìng),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4月22日,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.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六 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(shēngchǎn)不合格的(de)灭火器案

2024年12月26日,新郑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,显示某(mǒu)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FZ/ABC4型手提式(shǒutíshì)干粉灭火器,灭火剂充装总量(zǒngliàng)误差(wùchā)不符合《手提式灭火器》(GB 4351.1—2005)标准要求,判定为不合格。经查,2024年4月1日,当事人(dāngshìrén)生产MFZ/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具,货值(huòzhí)金额为0.16万元,违法所得0.0069万元。当事人的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(dìshísāntiáo)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(wéifǎxíngwéi)。2025年3月27日,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.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七 开封市(kāifēngshì)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使用(shǐyòng)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

2025年3月3日,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(yīfǎ)对某(mǒu)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(jìnxíng)检查,发现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在某区安置房安装(ānzhuāng)使用的52块水表未贴检定合格印、证标记,且提供不出(chū)有效的检定证书,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。3月28日,执法人员再次(zàicì)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。经查,当事人采购了某品牌DN-20型号水表52块,未经检定安装至某区安置房,并使用该水表收取水费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河南省(hénánshěng)计量(jìliàng)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4月22日,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(zuòchū)罚款1.0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八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查处(cháchǔ)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校服案

2025年(nián)3月(yuè)24日,洛阳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(jiānguǎnjú)接到案件线索,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(de)学生校服为不(bù)合格产品。经查,当事人自购(zìgòu)原材料(yuáncáiliào)委托某服装厂加工生产学生校服,加工后的校服成衣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。经执法人员送检,结果显示其中(qízhōng)一批产品棉纤维含量为零,不符合《中小学生校服》(GB/T 31888—2015)标准要求。同时,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单据(dānjù)查明,出售的不合格校服货值金额为1.3万元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5月6日,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(dìwǔshí)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.69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九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滨区某(mǒu)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食品(shípǐn)案

2024年(nián)12月24日,三门峡市(sānménxiáshì)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滨区某餐饮店进行(jìnxíng)日常监督检查,该店(gāidiàn)主要(zhǔyào)从事驴肉(lǘròu)汤等20余种驴肉制品的经营。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(cāozuòjiān)低温(dīwēn)冷柜内发现产品名称为冻马肉(mǎròu)的预包装肉制品4袋,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熟肉2袋,在其操作间货架上(shàng)发现特浓驴肉香粉5桶。经查,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,把冻马肉、驴肉、驴骨头和特浓驴肉香粉放一起熬汤、卤制,加工完成后将马肉冒充驴肉销售(xiāoshòu)。自2024年10月至12月,从某冻品商行处购进冻马肉272kg,且未(wèi)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(guǎnlǐtiáolì)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4月22日,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十 商丘市睢阳区(suīyángqū)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

2024年12月2日,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,称某母婴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“世喜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(de)商品。经查,当事人(dāngshìrén)于2023年6月,购进“世喜”牌奶瓶、奶嘴等系列产品,货值金额0.43万元,未(wèi)履行(lǚxíng)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(liúcún)进货票据凭证。经商标所有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鉴定,上述产品均为(wèi)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2月25日,睢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没收(mòshōu)全部侵权产品、罚款(fákuǎn)0.4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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